(2017)苏0706民初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丁苏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丁苏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6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负责人:吕茂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峰、朱晶,该行职员。被告:丁苏青,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诉被告苗丁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时恒雨人民陪审员 贺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