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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生于1984年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尹会先与被执行人谢洪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洪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会先于2017-04-06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尹会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洪亮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376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