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生于1984年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尹会先与被执行人谢洪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48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洪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会先于2017-04-06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尹会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洪亮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376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