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刘宝富、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刘宝富,王新,吕东波,刘井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9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负责人:高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宝利,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民政局南。被告:刘宝富,男,1986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新,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吕东波,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井海,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被告刘宝富、王新、吕东波、刘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