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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英与被告王德银、何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王德银,何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7029号原告:李金英,女,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德银,女,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何长龙,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李金英与被告王德银、何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银、何长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长龙、王德银还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何长龙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两被告并没有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何长龙、被告王德银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通过原告妹妹李某某认识。2015年8月29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天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条出具后,原告通过李某某向两被告出借款项10万元。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银、何长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金英借款10万元。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德银、何长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建人民陪审员  侯裕芳人民陪审员  邹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