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瑞生、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生,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2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生,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祥,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23200375w。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智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瑞生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中压缩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瑞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祥,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瑞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四台压缩机的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实际购买人是林正旺。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不当,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关中压缩机公司辩称:鉴于杨芳与被上诉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林正旺承认本案的四台压缩机系由其购买,上诉人陈瑞生只是其聘请的现场仓管人员,林正旺也同意承担的四台压缩机的债务。被上诉人同意向林正旺追讨。关中压缩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瑞生立即支付货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28日,陈瑞生分别在关中压缩机公司及公司销售部2013年11月25日���作的《收条》及《发货清单》中收货人处签名并标注公民身份号码及电话,确认收到对方QFLS132-23.8/7螺杆压缩机四台套(包含QFLS132-23.8/7螺杆压缩机、C-2.0/0.8储气罐、压缩机及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附件箱各四套)。此后,双方就货款还款事宜发生纠纷,关中压缩机公司遂诉至法院。此外,销售涉案的QFLS132-23.8/7螺杆压缩机每台套单价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陈瑞生向关中压缩机公司购买四台套QFLS132-23.8/7螺杆压缩机共计48万元,有陈瑞生签名确认的《收条》、《发货清单》及关中压缩机公司出具的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鉴于本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要求陈瑞生返还,其诉请予以支持。关中压缩机公司主张陈瑞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20日起支付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合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瑞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关中压缩机公司偿还货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陈瑞生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明资料。在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本案诉争的四台QFLS1**-23.8/7螺杆压缩机是案外人林正旺购买。林正旺是贵州松铜高速绿羊萍隧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是林正旺所聘请的现场仓管人员,代林正旺收货而已。对于上诉人的意见,被上诉人予以认可。此外,在本院审理的(2017)闽01民终2339号上诉人杨芳与被上诉人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正旺也承认本案诉争的四台压缩机确系其购买及相应债务应由其承担,与上诉人陈瑞生无关。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本案二审中,被上诉人既确认陈瑞生不是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故其对陈瑞生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陈瑞生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案件受理��各8500元,均由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光卓审判员 薛闳引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