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新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孙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孙正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22号之一原告张新,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明被告孙正明,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孙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