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盛习文、唐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习文,唐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盛习文,男,194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唐国刚,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盛习文与唐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国刚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随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国刚司法拘留15日,后又以被执行人唐国刚没有申报财产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唐国刚在司法拘留后依然不愿申报财产,现已以被执行人唐国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侦查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