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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辖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法定代表人:邹金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成生,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干县。系上诉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小新,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章贡区。经营者:周进刚。委托代理人:王新岗,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献县。系该租赁站员工。上诉人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辖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项协议管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应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辖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贡区华荣建材租赁站提交的《租赁合同》中,第十条载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以后再发生业务一律按合同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约定,体现了双方自愿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辖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