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许某1、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程某,许某2,果某,许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某2,女,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三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果某,女,汉族,1941年2月12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某3,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程某、果某、许某2、许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仅确认申请执行人许某1继承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张各庄村618号宅院上西院北侧六间正房东数第三间房屋及东数第四间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并未确认义务主体和相应的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