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勇诉张建中、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张建中,陈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建中,男,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宿舍楼*号楼*单元***室(血站东十字路口往北约200米路西)。被执行人陈秀菊,女,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没有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