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世祥、潘建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世祥,潘建菊,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世祥,曾用名许士祥,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许永庆,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建菊(许世祥之妻),女,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乔桂芹,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驻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3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乐涛,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世祥、潘建菊因诉被上诉人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世祥的委托代理人许永庆、潘建菊的委托代理人乔桂芹,被上诉人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王乐涛、张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庆杰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