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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象伟、李培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象伟,李培全,王德安,王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象伟,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培全,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德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平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西路支行账户62×××06-1内存款人民币616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