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秀荣诉张春杰、张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荣,张春杰,张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307号原告:唐秀荣,女,1967年11月7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张春杰,男,38岁左右,住乡宁县西交口乡。被告:张武杰,男,35岁左右,住乡宁县西交口乡。原告唐秀荣与被告张春杰、张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唐秀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唐秀荣负担。审 判 员 樊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师武勇书 记 员 闫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