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秀荣诉张春杰、张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荣,张春杰,张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307号原告:唐秀荣,女,1967年11月7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张春杰,男,38岁左右,住乡宁县西交口乡。被告:张武杰,男,35岁左右,住乡宁县西交口乡。原告唐秀荣与被告张春杰、张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唐秀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唐秀荣负担。审 判 员 樊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师武勇书 记 员 闫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