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6270李士俊与张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俊,张新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270号原告:李士俊,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春,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李士俊诉被告张新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飞艳书 记 员 徐俊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