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祥久、许桂英与姚秀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久,许桂英,姚秀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585号原告:赵祥久,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才,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许桂英,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姚秀英,女,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辉,双塔区南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久、许桂英与被告姚秀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久、许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