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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陆志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钟国飙,执行董事。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桂林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