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XX桥与白华召、宋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桥,白华召,宋嘉,梅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民初797号原告:XX桥,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白华召,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告:宋嘉,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梅茜,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XX桥与被告白华召、宋嘉、梅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华召、宋嘉、梅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或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被告白华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并约定到期不还,则按剩余本金的1%另计算违约金,以天计算,同时还约定被告宋嘉、梅茜为担保人,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白华召、宋嘉、梅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视其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XX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如下:原告XX桥提交的证据一借条、三被告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白华召向原告借款50000万元,被告宋嘉、梅茜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被告白华召因家庭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11月6日止。并约定到期不还,则按剩余本金的1%另计算违约金,以天计算,同时还约定被告宋嘉、梅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二年。该借条上还复印有三被告的身份证。当日,原告向被告白华召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转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分文未还。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XX桥与被告白华召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白华召理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应予调整为年利率24%。被告宋嘉、梅茜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理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白华召、宋嘉、梅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XX桥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或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白华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宋嘉、梅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华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被告宋嘉、梅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XX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白华召、宋嘉、梅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洪胜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