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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春海与吴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海,吴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96号原告:徐春海,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吴少春,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徐春海与被告吴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徐春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与原告徐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徐春海负担。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