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春海与吴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海,吴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96号原告:徐春海,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吴少春,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徐春海与被告吴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徐春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与原告徐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徐春海负担。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