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