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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