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海深、黄国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深,黄国金,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4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深,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黄国金,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伟,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范文亮,董事长。黄海深、黄国金申请执行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48号黄海深、黄国金申请广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