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邓立宗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421号原告:邓立宗,男,居民,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71号。负责人:赵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宗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立宗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立宗负担。审判员 郑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