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朝阳华烨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石凤华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凤华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诉讼代表人朱虹,系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石凤华,女,1963年1月7日出生,系朝阳华烁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该公司子公司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镇。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5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6年3月22日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2016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3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被告人石凤华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石凤华犯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朱虹、被告人石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朝阳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被告人石凤华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石凤华为了华烨公司在朝阳市发展、壮大,能够得到辽宁省朝阳市原市委书记陈某某(已判刑)的照顾和帮助,先后四次以各种事由行贿陈某某人民币450000.00元、美元20000.00元(折合人民币126226.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4月份,被告人石凤华和辽宁省星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朝阳市北海渔港为陈某某过生日,石凤华与刘某某各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石凤华为求得陈某某帮忙将华烨公司在朝阳市原地毯厂位置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朝阳市商业银行,便从华烨公司提出人民币300000.00元,用茶叶盒包装���后,通过陈某某司机崔某转交陈某某,在陈某某的运作下,2010年2月11日,朝阳市商业银行以每平方米44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华烨公司开发的写字楼9015.2平方米,2011年,在陈某某的运作下,朝阳市商业银行又以同样价格购买了华烨公司开发剩余的5217平方米写字楼。2012年5月份,被告人石凤华知道陈某某要出国考察,在朝阳市北海道日本料理宴请陈某某,送给陈某某美元20000.00元。2013年1月份,被告人石凤华为感谢陈某某帮助其连任辽宁省人大代表的资格,在沈阳市辽宁大厦参加人代会期间,到陈某某住的房间将装有人民币100000.00元的文件袋送给陈某某。被告人石凤华系朝阳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单位华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凤华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系在司法机关未立案前主动供述的,属追诉前主动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凤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公司证明、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借据及通用记账凭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说明、关于石凤华任省人大代表情况的说明复印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凤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介绍贿赂罪2009年4、5月份,被告人石凤华为了其姐夫佟魁梧(已故)晋升正县级,找到原朝阳市市委书记陈某���帮忙,在朝阳市北海渔港同姐夫佟魁梧请陈某某吃饭,用餐过程中被告人石凤华向陈某某提出佟魁梧想解决正县级的请求,陈某某表示会考虑。饭后,被告人石凤华将装有人民币200000.00元的纸袋送给陈某某。在陈某某的运作下,佟魁梧被提拔为朝阳市残联主席,解决了正县级。2011年11月,被告人石凤华为了帮其姐夫佟魁梧调整工作,找到陈某某帮忙,同姐夫佟魁梧在朝阳市北海道日本料理请陈某某吃饭,用餐期间被告人石凤华向陈某某说明了想让其姐夫佟魁梧当旅游局局长的想法,陈某某表示会考虑,饭后,被告人石凤华将装有人民币200000.00元的手提袋送给陈某某。在陈某某的运作下,佟魁梧从残联主席岗位调任朝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综上,被告人石凤华共实施介绍贿赂二起,介绍贿赂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被告人石凤华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事实系在司法机关未立案前主动供述的,属追诉前主动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凤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中共朝阳市委组织部文件复印件、朝阳银行营州支行储蓄账户明细查询单、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证人陈某某、刘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凤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朝阳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石凤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被告人石凤华为了帮其姐夫佟魁梧职务提拔和调整工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朝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石凤华犯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石凤华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系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凤华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石凤华经营管理的企业为社会解决下岗职工就业,积极参加社会捐资助教活动,且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朝阳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石凤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宏珍审判员 兰玉林审判员 刘宝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