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兴丽与王彦华、赵加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丽,王彦华,赵加广,高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483号原告:袁兴丽,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彦华,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赵加广,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高昌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袁兴丽与被告王彦华、赵加广、高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彦华、高昌建长期不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外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碧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