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赛永峰与张晓丽、王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永峰,张晓丽,王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39号原告赛永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帆,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丽,女,汉族,1962年11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瑞生,男,汉族,1969年10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赛永锋诉被告张晓丽、王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赛永锋不能提供被告张晓丽、王瑞生的准确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有效送达开庭应诉手续。以上情况,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的一种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有准确的信息后,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赛永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