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明,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孙春明。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春明与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违约金人民币3,053.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