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作军、肖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军,肖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军,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执行人:肖仁强,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李作军与被执行人肖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仁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