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彩期、李忠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彩期,李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78号申请执行人:韦彩期,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李忠恒,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韦彩期与李忠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忠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恒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恒已按本案生效调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