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传领、储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领,储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领,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储怀兰,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张传领与被执行人储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姜 鹏审判员 胡利民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