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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83号。经营者:古小春,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城县高塘岭镇中山灯饰五金经营部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