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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柯能高与蹇锡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能高,蹇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柯能高,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相府路。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蹇锡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能高与被执行人蹇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蹇锡文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蹇锡文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蹇锡文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柯能高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蹇锡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柯能高各类款项共计336819.25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