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0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焦书栋与陈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书栋,陈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0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书栋,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危斌,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悦华,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6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每年6%,自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冻结被执行人陈悦华持有深圳市华宝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暂无法处理)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暂无法处理的股权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