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东申与宋建军、王晓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宋建军,王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东,男,汉族,现住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号。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汉族,靖煤公司红会四矿职工,现住平川区红会四矿平房。被执行人王晓成,男,汉族,靖煤公司红会四矿职工,现住平川区红会四矿平房。申请执行人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建军、王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东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