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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云雪与吴律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雪,吴律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78号原告:周云雪,男,1995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凡东,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律赞,男,1993年3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洪文庆,系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云雪与被告吴律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雪的委托代理人曾凡东、被告吴律赞、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雪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赔付医疗费11589.57元、伙食补助费6400元、伤残赔偿金57676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3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鉴定费1550元、直接财产损失1760元、拖车费300元、停车费3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05075.75元,扣除被告吴律赞已支付的11589.57元,还应赔偿93486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律赞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律赞承担。被告吴律赞答辩要点:被告吴律赞在泉州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已垫付原告医药费里田中心医院1901元、湘南学院附属医院5692元、宜章县中医职业附属医院预交了5000元,共计12593.5元。交警队预交了押金20000元,原告说已经支取了12000元,被告吴律赞买了全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答辩要点:1、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请法庭依法查实被告吴律赞已垫付的费用,在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对被告吴律赞已垫付的费用由其另行向我司进行理赔;3、原告的部分诉请项目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过高,请法庭依法予以核减;4、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本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20时00分许,被告吴律赞驾驶闽C993**号小轿车沿S324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S324线115KM+200M处宜章县赤石乡栗坪村路段一弯道处,与同方向由原告周云雪驾驶的湘L5S3**号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周云雪受伤的交通事故。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6)第002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吴律赞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发生道路事故,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云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云雪先后被送往宜章县里田镇卫生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宜章中医职业中专学校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其中宜章县里田镇卫生院花费1901.22元、湘南学院附属医院花费5692.33元、宜章中医职业中专学校附属医院花费10699.57元,在医院共住院治疗64天,住院期间由原告周云雪母亲谷堂荣护理。原告周云雪伤情为:1、左第9-12肋骨骨折;2、左侧血气胸;3、左肺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9月28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5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周云雪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左侧4根肋骨骨折属拾级伤残等级。2016年9月28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5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周云雪损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45日、营养期45日。被告吴律赞驾驶闽C993**号小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另查明,《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伙食补助费为省内100元/人·天;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31191元,原告周云雪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从2014年8月起一直在广州务工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因此,原告周云雪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周云雪的损失为:1、医疗费18293.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100元/天×64天);3、伤残赔偿金57676元,原告周云雪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从2014年8月起一直在广州务工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原告周云雪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8838×20×10%=57676元);4、原告周云雪护理费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31191元计算,需护理45天,护理费为3825元(31191÷365×45=3825元);5、原告周云雪主张营养费2000元,因原告周云雪受伤严重,为了加快身体机能恢复,确须加强营养,本院予以认定;6、交通费500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7、原告主张误工费13500元,被告主张10800元,按原告提供最近三个月月平均工资3184.6元(3290.47+3229.94+3033.38)及2015年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5174.3元(4679+5340+5504),平均月工资为4179元,误工费为12537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构成拾级伤残,本院予以认定;9、鉴定费1550元;10、财产损失费1760元;11、拖车费300元。原告主张300元停车费未提供有效票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告周云雪的总损失为109841.12元。被告吴律赞已支付原告周云雪医疗费12593.55元,原告周云雪又支取了被告吴律赞在交警队预交的交通事故处理押金9000元,被告吴律赞共支付原告周云雪21593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责任的划分和承担问题。对该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吴律赞负主要责任,原告周云雪应负次要责任,综合全案,被告吴律赞对原告周云雪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云雪应承担3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原告周云雪的医药费1829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26693.12元,扣除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余额为16693.12元,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向被告吴律赞进行理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周云雪的误工费12537元、伤残赔偿金576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拖车费300元、护理费为3825元,共计7983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财产损失176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云雪伤残赔偿限额79838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1760元,共计81598元。原告周云雪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部分的余额18243.12元(16693.12+1550元),原告周云雪应承担5472.94元(18243.12元×30%);被告吴律赞应承担12770.18元(18243.12元×70%),因被告吴律赞在本次事故中垫付了21593元,扣除医疗费限额1万元,余额为11593元,因此被告吴律赞还应赔偿原告1177.18元,因被告吴律赞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77.18元;被告吴律赞垫付的11593元由被告吴律赞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泉州支公司进行理赔。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周云雪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限额79838元,财产损失1760元、商业三者险1177.18元)共计82775.1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云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元,原告周云雪负担268元,被告吴律赞负担18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鑫人民陪审员  杨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种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思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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