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金勇、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勇,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勇,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张希忠,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2601093513H。法定代表人张占国,该公司经理。关于王金勇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辖区。但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冀09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有委托付款款项。因沧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在运河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沧仲裁京字第0001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缴 健审判员 杨敬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