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熊云凤与姚元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云凤,姚元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81号原告:熊云凤,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姚元平,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熊云凤与被告姚元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熊云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云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云凤撤诉。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