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包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包红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823号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铁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利,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坤,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包红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包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黄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建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