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子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17号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61040-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兴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子玉,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