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波波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士银,宋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姜士银,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新店村新南组30号被执行人:宋波波,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姜士银与宋波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宋波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姜士银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波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环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士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