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与吴国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吴国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3402号原告:广州市因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63号C9-B一层。法定代表人:孙尚达,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梁,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广州市因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否服饰公司)与被告吴国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国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否服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提成差额3786.6元;2、判定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81.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提成即绩效奖金是要跟考核挂钩,吴国梁完成2016年秋冬季服装质检数量为174281件,考核分数为72分,故最终确定其秋季绩效奖金为3513.5元,目前为止,2017年春夏季产品销售质量反馈还没有完成,质量统计、考核没有完成,无法计算其绩效奖金。另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6年12月工资4360元,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吴国梁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否服饰公司与吴国梁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吴国梁的工作内容为生产管理。吴国梁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岗位工资5000元,提成方案按具体执行方案执行。2016年12月19日,吴国梁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内容有: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2月19日提成数量如下,2016年秋冬季174583件,2017年春夏季86760件,提成按0.028元/件给予结算,所有提成数量金额公司暂未支付等。该离职申请表有因否服装公司主管的签名,双方并于同日办理了工作交接。2017年2月13日,吴国梁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因否服饰公司支付2016年9月12日至12月19日提成工资3786.6元;2、因否服饰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的基本工资差额181.6元;3、因否服饰公司补缴社保。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因否服饰公司支付吴国梁提成工资差额3786.6元、2016年12月工资差额181.6元,驳回吴国梁的其他仲裁请求。因否服饰公司不服裁决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因否服饰公司提供了:1、《生产部提成激励办法》,内容有:绩效奖金=提成*绩效考核得分,跟单QC主管提成标准为0.028元/件,奖金按半年度兑现。2、QC主管绩效考核表。3、2016年秋冬季绩效考核统计表,显示吴国梁的提成总件数为174281,考核分数72,应发奖金3513.50元。上述证据均无吴国梁的签名确认。另仲裁查明,因否公司在2017年1月15日向吴国梁发放在职期间提成3514元,2016年12月吴国梁出勤天数为24天、计薪天数13.625天,因否服饰公司已支付该月工资4360元。因否服饰公司对上述查明事实无异议,另表示2017年春夏季的考核一般在2017年5月完成,但未能提供相关数据。本院认为:吴国梁与因否服饰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提成计算问题,吴国梁在离职申请表中已列明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2月19日提成数量为2016年秋冬季174583件,2017年春夏季86760件,提成按0.028元/件计算,因否服饰公司的主管在该申请表签名,应视为确认,而因否服饰公司提交的《生产部提成激励办法》、QC主管绩效考核表、2016年秋冬季绩效考核统计表并没有吴国梁的签名确认,故对离职表所载的工作量及提成标准予以采信,吴国梁主张提成工资3786.6元没有超出该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6年12月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因否服饰公司确认的吴国梁在2016年12月的出勤天数、计薪天数计算,因否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工资差额181.6元(8000元÷24天×13.625天-43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因否服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吴国梁支付提成工资差额3786.6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因否服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吴国梁支付2016年12月工资差额18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因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仙欧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