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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田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X房屋(房权证号:X字第X、建筑面积:X平方米)所有权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所有;房屋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