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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与侣伟丽、侣秀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侣伟丽,侣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孙巍,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侣伟丽,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侣秀华,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与被执行人侣伟丽、侣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依据本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6503000元,案件受理费19653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复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香民四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6月11日分别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侣伟丽、侣秀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侣伟丽、侣秀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表示不能提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674953元,未执行标的总额1674953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侣伟丽、侣秀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上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