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波兰与杨祖军、谷小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波兰,杨祖军,谷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波兰,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杨祖军,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白江区。被执行人:谷小英,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波兰与被执行人杨祖军、谷小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2259.8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121元、执行费2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祖军、谷小英名下登记的有位于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X号X栋X单元X号X号房屋一套(权XXXX667、建筑面积116.41平方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祖军、谷小英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X号X栋X单元X号X号房屋一套(权XXXX667、建筑面积116.4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