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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多与许贵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多,许贵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61号原告:刘多,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许贵岭,男,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多诉被告许贵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