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滨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滨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962号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胜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滨先,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住浦北县。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超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