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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社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正勇,男,生于1974年5月2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7)川19执恢15号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江审判员 郭 徽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