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利华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与刘其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利华农机连锁有限公司,刘其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利华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岭路6号。法定代表人:侯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加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其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利华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与刘其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刘其尧名下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