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金泉与徐菊英、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泉,徐菊英,陆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64号原告:顾金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徐菊英,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陆建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泉与被告徐菊英、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金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泉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顾金泉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