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金泉与徐菊英、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泉,徐菊英,陆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64号原告:顾金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徐菊英,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陆建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泉与被告徐菊英、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金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泉撤回对被告徐菊英、陆建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顾金泉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