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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59号原告徐艳,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代人邹酉洪,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阿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