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冯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冯敬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敬民,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自贸试验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未付租金360000元、违约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