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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学清与高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清,高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清,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禹,女,198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21层。法定代表人:曹彦群,职务: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